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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意见213

辩护澳博app告知法庭不利证据的义务

适用的代码

  • 博士4 - 101 (B) (1)(保密或秘密.)
  • DR 7-102(A)(4)明知使用虚假证据.)
  • 博士7 - 102 (A) (5)(明知虚假事实陈述.)
  • DR 7-102(B)(2)(非客户向审裁处披露欺诈.)

适用的规则

  • 规则1.6(信息保密.)
  • 规则3.(3)对法庭的坦诚.)

调查

这项调查是由于高级法院审判后澳博app诉讼的无效协助而产生的. 询问者在该诉讼中辩称,他的前任为一名刑事被告辩护是无效的,因为前任澳博app未能确保一名证人(“证人B”)获得可强制执行的程序,据称该证人的证词本可为被告开脱罪责. 前任澳博app找到了另一名证人(“证人A”),该证人告诉他,她听到证人B对所涉罪行供认不讳. 前任澳博app同证人B谈了话,他答应出庭受审. 证人B收到了传票. 然而, 证人B是否收到了传票尚不清楚, 他没有出庭受审.

在支持澳博app请愿无效协助方面, 询问者提交了证人A的一份宣誓书,其中叙述了证人B据称在她在场时所作的有罪陈述.1 请愿书认为, 在其他事物之外, 未能确保证人B收到可强制执行的传票对委托人不利,并使前任澳博app的协助无效.

几个月后,法院考虑了这件事, 询问者找到了证人B, 他否认对证人A做过任何陈述. 询问者问他是否有道德上的义务通知法庭证人B否认作过有罪的陈述.

讨论

对这一调查的考虑必须从DR 4-101开始, 保护客户的机密和秘密.“询问者从对证人B的采访中了解到的信息——证人B否认对证人a做过有罪的陈述——属于‘秘密’的定义.DR 4-101(A)(秘密就是信息, 除了信心, 这是“在职业关系中获得的” . . . 其中的披露 . . . 会对客户不利吗.2“因此, 除非根据DR 4-101(C)准许披露该秘密,“询问者不得透露他从证人B那里得知的情况. 博士4 - 101 (B) (1).

DR 4-101(C)中唯一与本调查相关的条款是第(2)款。, 在纪律规则允许或法律或法院命令要求的情况下,允许披露机密和秘密.“根据这一标准,委员会得出结论,调查者不得泄露其委托人的秘密.3

1. DR 7-102(A)(4)(明知使用虚假证据)

的确,询问者现在掌握的信息与证人A的宣誓证词相矛盾, 询问者向法庭提交的陈述. 然而, 询问者说,他在找到和采访证人B之前向法院提交了证人A的供词. 因此, 根据所呈现的事实, 似乎没有违反DR 7-102(A)(4), 因为澳博app事先知道任何虚假的因素是不存在的.

证人陈述相互矛盾的简单存在本身并没有上升到“知道”一个这样的陈述是假的程度. 参见Butler v. 美国, 414 A.2d 844 at 850 (D.C. 应用程序. 1979)以及其中引用的案例. 无论如何, 当询问者向法庭出示证人A的宣誓书时, 他不知道证人B会作出相反的陈述. 因此,委员会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提交证人A的宣誓书, 询问者故意提交了一份虚假陈述.

2. 博士7 - 102 (A) (5)(明知虚假事实陈述)

同样,根据所提出的事实,调查者也没有 故意 在他的请愿书中对事实作虚假陈述, 以至于他辩称,如果证人B被要求出庭,他会证明被告无罪. 博士7 - 102 (A) (5). 的元素 知识 在向法庭陈述时,没有任何虚假之处.4

3. DR 7-102(B)(2)(非客户向审裁处披露欺诈行为)

最后, 有一个问题是DR 7-102(B)(2)是否要求澳博app向法院披露证人A和证人B的陈述之间的冲突, 理由是证人A的陈述构成非当事人对法庭的欺诈. 委员会得出结论,DR 7-102(B)(2)并未强制披露这些事实.

披露非客户欺诈的义务是建立在澳博app收到“明确确定”欺诈的信息的基础上的. 参见美国申诉委员会.S. 地方法院, 847 F.二维57,62-63 (2d Cir. (将DR 7-102(B)解释为要求“对欺诈的实际了解”.”)委员会认为, 孤独, 调查中所描述的相互矛盾的陈述并不能清楚地证明证人A的陈述是虚假的.

结论

根据所提出的事实,询问者必须保守其委托人的机密和秘密. 因此,从道德上讲,调查者没有义务向法院披露他从对证人B的采访中了解到的情况. 事实上,目前这种披露是被禁止的.5

然而,询问者在今后就此事与法院打交道时必须谨慎行事. 鉴于他目前所知证人B否认对证人A做过有罪陈述, 询问者应确保今后在法庭上就证人B的证词所作的陈述不会违反询问者的道德义务. 参见In re austen, 524 A.2d 680 (D.C. 应用程序. 1987).

调查没有. 89-11-41
通过:1990年6月19日

 


1. 尽管证人A在刑事审判中作证, 询问者建议说,关于证人B的陈述的证词没有被引出来, 因为证人A没有被“询问适当的问题”.“委员会对这一说法不发表意见.
2. 另见规则1的评论6.6 . D.C. 职业行为准则, 哪一条规定,禁止披露秘密“不考虑信息的性质或来源,也不考虑他人分享该知识的事实”.”
3. 这一意见仅限于考虑“纪律规则”所允许的披露.调查没有提到法院命令要求披露这一秘密, 因此,委员会假定不存在这样的命令. 见意见180. 调查人员是否“被法律要求”披露有关资料是一个法律问题,超出了委员会的决定权限. Id. n.1.
4. 尽管如此, 如下所述, 询问者必须注意避免将来故意作出虚假陈述. 5. 委员会的结论是,根据将于1月1日在哥伦比亚特区生效的《澳博app》,在这一意见中得出的结果将是相同的, 1991. 见规则1.6 .(信息保密).3(对法庭的坦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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