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页面

伦理意见286

临时转介费

*[注:请参阅第286号意见是如何受到D.C. 2007年2月1日生效的《澳博app下载网》

澳博app为介绍法律业务而付给他人的报酬, 这取决于澳博app从被推荐的法律业务收取的费用,并与这些费用的金额挂钩, 构成分担法律费用. 这样的分享只能由另一位澳博app来完成, 只有在满足某些客户信息披露和其他条件的情况下.

适用的规则

  • Rule 1.5(e)(非同一澳博app事务所澳博app之间分摊费用的限制)
  • Rule 5.4(a)(澳博app不得与非澳博app分担法律费用)
  • Rule 7.1(b)(5)(澳博app可就法律业务的介绍向中介人支付对价)

Inquiry

长期以来,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道德规则一直限制澳博app之间分担费用, 禁止与非澳博app分担法律费用,禁止澳博app向他人提供有价值的法律服务. 根据前《澳博app下载网》第2-107条, a division of fees between lawyers not in the same firm could only be made in proportion to the services performed and responsibility assumed by each lawyer; under DR 3-102, 法律费用不能与非澳博app分享(除非有几个非常有限的例外,如已故澳博app的遗产和澳博app事务所的退休计划)。. 根据DR 2-103(C), 为法律业务的介绍而向他人支付的费用,只能用于广告或澳博app介绍服务的费用.

大多数这些限制在哥伦比亚特区职业行为规则(“规则”)中继续存在。, 1991年生效. Rule 1.5(e)规定不在同一澳博app事务所工作的澳博app之间可分摊法律费用的条件, 和规则5.4(a)一般禁止与非澳博app分担法律费用. 关于付款给他人进行合法业务的介绍, 《澳博app》放宽了前《澳博app》的一些限制, 因为他们现在允许澳博app为将业务介绍给澳博app的人支付对价, 根据对客户的某些披露义务. 这项规定载于细则7.第1(b)(5)条是哥伦比亚特区所独有的.1

在这个调查中, 我们将讨论一个涉及上述每条规则的问题——是否向澳博app或非澳博app支付法律业务的介绍费, 哪项付款是有条件的, 并与, 澳博app从所提事项中收到的收入, 法律费用的分担是否受规则5的约束.4(a)和1.第5(e)条(因此只能在澳博app之间使用),或者是第7条.(b)(5)介绍费(因此应支付给任何人). 我们在较早的一份意见. 253),其中我们注意到第5条规则的费用分摊禁令之间的“紧张关系”.第4(a)条和第7条的推荐费授权.1(b)(5). 在那次询问中, 本委员会遇到的情况是,一家澳博app事务所提议向一家保险公司支付转介给该公司的客户的费用. 这笔款项——预先确定的特定金额——将在案件解决或判决时到期.

意见书253, 我们的结论是,根据《澳博app》,这样的安排是允许的. 规则5的费用分摊禁令之间明显的紧张或冲突.第四条和第七条的推荐费授权.根据委员会的意见,第1(b)(5)条已得到解决.1(b)(5):

是规则5的一个狭义例外吗.4. 因此,只有那些向其客户披露规则7所要求的信息的澳博app.1(b)(5)可以逃避规则5.4 .普遍禁止与非澳博app分享法律费用.

在仔细考虑了第一号意见后. 第253条,委员会决定发表本意见以澄清规则7的适用范围.1(b)(5)和《澳博app》规定的临时转诊费的状况.

讨论

决定偶然转介付款是否合法的核心因素是,它们是否为转介合法业务而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款项(规则7允许).1(b)(5)向任何收件人)或法律费用的分割或共享(根据规则5合法).(a)仅在澳博app之间并符合规则1的要求时进行.5(e)在不同事务所执业的澳博app之间。.

为介绍合法业务而支付的无条件报酬; i.e., 不论代理的成功与否或结果如何都能获得报酬的人, 是不是有法律费用的划分. 这些费用只是澳博app营销费用的一部分, 无论他们是否为澳博app创造收入,都要支付. 此类支付, 曾经在哥伦比亚特区被禁止(在大多数其他司法管辖区仍然被禁止), 是合法的吗.《澳博app》第1(b)(5)条. 我们认为,这种非或有付款——例如,每向澳博app介绍一个潜在客户,就给一个人支付现金或礼品券——是该规则所考虑的.2 因为它们就像是澳博app的一般资金中用于广告或其他营销费用的款项, 而不是来自某一特定陈述的收益, 这样的付款(无论支付给澳博app还是非澳博app)并不违反规则1.5(e)和5.4(a)因为它们不涉及法律费用的分割或分担.3

另一方面, 临时转诊费的支付, 与澳博app费或代表客户的追偿金额挂钩, is not a marketing expense unconnected to the realization of income; rather, 这更像是一种委托, 这直接减少了澳博app的费用收入. 付这笔钱的澳博app是, 实际上, 将特定法律代理的部分收益支付给另一个人.

如此看来, 这种付款是一种费用分摊的形式, 除了澳博app之间和规则1的要求外,哪些是禁止的.满足5(e). 佛罗里达州澳博app职业道德委员会的意见89-4直接支持了这一结论(澳博app事务所向营销代理支付的佣金与从推荐业务中获得的法律费用挂钩,是一种不道德的费用分配)。, 间接支持 Son v. 马古利乌斯,马利奥斯,戴维斯,莱德 & Tomar, 709 A. 2d 112 (Md). 1998); Trotter v. Nelson, 684 N.E. 2d 1150. 1997); 在Re Drakulich, 908 P. 2d 709(内华达州. 1995); and 德克萨斯州澳博app协会诉. Tinning, 875 S.W. 2d 403 (Tex). App. 1994).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支付给a nonlawyer 为业务推荐, 与澳博app从被推荐的业务中获得的收入数额挂钩, 是不被允许的. 如果支付给 lawyer,付款必须符合规则1的要求.5(e).

我们不相信规则7.1(b)(5)是长期禁止与非澳博app分担法律费用的例外, 因为它不涉及法律费用的分担. 该规则确实标志着该司法管辖区先前的道德法的背离, 但只在其授权的某些支付给他人的法律业务转介给澳博app. 当此类付款不以澳博app收取费用收入为条件或与之挂钩时, 他们不是分担法律费用. 根据对规则7的这种看法.1(b)(5),与规则5没有冲突.4,因为我们不将前者解释为适用于对非澳博app的偶然推荐付款.

因此,结论(上文讨论过)和第1号意见的大部分讨论. 253个未受干扰. 我们只有通过本意见的推理才能得出这一结论, i.e.,即支付一笔固定金额的转诊费不是分担法律费用.

查询号. 96-5-16和97-6-28
通过:1998年11月17日

 


1. ABA模型规则,见规则7.2(c), 更类似于哥伦比亚特区以前的DR 2-103(C), 只允许支付广告和澳博app推荐服务会员资格.
2. 规则7 (b)(5)小节.哥伦比亚特区澳博app公会理事会在《澳博app下载网》委员会的建议中增加了1条. 《美国澳博app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中没有类似的规定. 事实上,模型规则7.第2条(未在哥伦比亚特区采用)一般禁止向向澳博app介绍法律业务的人支付任何有价值的东西.
3. 在某些情况下, 推荐费可以直接转给客户, 根据第7条所规定的披露必须包括在内的情况.1(b)(5).

Sky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