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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意见325

同意将原律所的利润分配给原律所的合伙人,只要他们继续在合并后的新律所执业:规则5.6(a)

当一家澳博app事务所即将与另一家澳博app事务所合并时, 它的合伙人同意分配前公司已经赚取的利润, 但这将在未来得到支付, 只对合并后公司继续执业的合伙人开放. 该协议违反了规则5.6(a)因为它在财务上抑制了合伙人离开合并后的律所并与另一家律所合作. 规则5中的例外.6(a)关于退休福利的协议仅适用于职业生涯结束时的典型退休类型,而不适用于从公司离职的所有情况.

适用的规则

  • 规则5.6(a)

询问者对规则5的解释提出了一个问题.6(a)适用于澳博app事务所合并的情况. 如询问者所述,事实如下:

  1. 真实的背景

询问者是一家澳博app事务所的合伙人,该澳博app事务所与另一家澳博app事务所合并成为合并澳博app事务所. 合并前, 一些客户欠澳博app事务所已经完成的工作的费用. 这些费用将在一段时间内支付, 但澳博app事务所无需再做任何事情就有权获得这些权利. 预测合并, 澳博app事务所的合伙人将未来收取这些费用的权利转让给了一个新的实体, 应收账款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创立本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的协议, 每个澳博app事务所合伙人都有权获得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的固定和明确规定的百分比份额,该份额等于该合伙人在澳博app事务所利润中的份额. 这被称为管理份额. 除了, 那些被视为发起了导致应收账款的客户业务的合伙人有权获得进一步具体列举的应收账款百分比, 称为发起人份额. 询问者是发起人,因此有权获得代表他在合并前澳博app事务所利润份额的管理股份, 加上发起人的份额. 因此, 合并后,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可归属于合并前澳博app事务所工作的款项,并将这些款项支付给合并前澳博app事务所的合伙人.

根据文件创建应收款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人获得管理层和发起人股份的权利并非无条件的. 创建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规定,如果合并前澳博app事务所的任何合伙人(应收账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在合并第二年的12月31日前离开合并后的澳博app事务所(自合并生效之日起两年)。, 该合伙人在应收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份额在那时停止-不授予1 用协议的术语来说,就是停止付款, 除非在此期间因死亡而离开合并后的澳博app事务所, 疾病, 或者从澳博app行业退休, 在这种情况下,付款不会随着离开合并后的澳博app事务所而停止. 如果合伙人在合并后的澳博app事务所两年后离开, 然后,尽管离开了,付款仍在继续. 除了, 如果任何合伙人也是发起人, 就像调查报, 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离开合并后的澳博app事务所, 那么发起人的股份就会失效,发起人的股份也会停止支付. 因此, 创建应收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文件以获得欠合并前澳博app事务所款项的权利为条件,以激励前澳博app事务所的合伙人继续在合并后的澳博app事务所执业.

询问者报告说,在合并之后, 合并后的澳博app事务所决定寻求那些与询问者可能代表的客户有利益冲突的客户. 询问者不可能继续代表作为询问者传统客户群的客户. 询问者说, “按照(合并后的公司)的指示, 我不得不找一家新公司来执业.“询问者实际上将在两年期限届满之前离开, 因此,离开将导致询问者丧失对持续股份的所有权利, 包括来自应收款有限责任公司收入的会员份额和发起人份额.

  1. 适用规则

规则5.第6(a)条规定,澳博app不得“订立或参与订立限制澳博app在关系终止后执业权利的合伙协议或雇佣协议”, 除了一份关于退休福利的协议 . . . .“虽然有很多关于规则5的文章.6(a)(包括我们的意见291、241、221和652),我们认为讨论其基本框架是有益的.

该规则首先禁止澳博app参与提出或订立“限制澳博app在关系终止后执业权利”的合伙或雇佣协议 . . . .关于退休福利的“协议有一个例外” . . . .规则五.6(a)与其前身“基本相似”, 《澳博app》第2-108(a)条. 看到 哥伦比亚特区澳博app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委员会的报告, 按照理事会的建议进行修改, 连同委员会建议通过《澳博app下载网》的请愿书一并提交给D.C. 上诉法院,1986年11月,第210页.

规则5.第6(a)条旨在防止澳博app签订不利于澳博app从一家事务所跳槽到另一家事务所的协议. 制定该规则的原因是,当他们的澳博app(无论是在职业生涯的开始还是后来)能够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时,客户可能会受益. D.C. 上诉法院有利地引用了委员会在第1号意见中的决定. 241 .该规则是一种机制,“以保护客户获得自己选择的澳博app的能力,并使澳博app能够促进其职业发展。." 纽曼v. Akman, 715 A. 2d 127, 131 (D.C. 1998). 委员会最近强调,客户经常向澳博app建议更换澳博app事务所, 出于各种原因, 及意见No. 273(1997)要求澳博app在更换事务所之前与客户协商,正是因为这种变化对客户来说往往是重要的. 这一促进澳博app改变执业环境以造福客户的原则在我们的规则中也有体现, 例如规则1中旨在促进澳博app在事务所之间流动的特别规定.10. 参见规则1的注释[10]、[11]和[21].10.3 这样的考虑并不是哥伦比亚特区所独有的,而是其他司法管辖区所共有的. 看到 2风险 & 赫德, 《澳博app法 § 47.4在47-5 (3d版). 2001).

很明显,规则5.第6(a)条不仅禁止明确限制澳博app执业的协议,而且还禁止达成可能不明确禁止此类行为但对采取此类行为造成财务阻碍的协议. 意见No. 第65(1979)号决议,本委员会审议了一项协议,该协议要求一名澳博app必须支付从其前澳博app事务所的客户那里收到的任何费用的40%,如果是在该澳博app离开该澳博app事务所后两年内获得的. 它的结论是,这样的协议违反了DR 2-108(a),因为“它的效果是对即将离职的澳博app与其前事务所的客户之间建立澳博app/客户关系设置障碍。.即使字面上并没有这么做, 委员会注意到, 这一障碍妨碍了客户对澳博app的选择,因为“离职的澳博app会发现,与从其他客户那里获得的同等报酬的工作相比,为前公司的客户提供的工作在经济上没有吸引力。, 并且可能会被阻止接受这些客户的工作."

意见没有. 241(1991)的结论是,一项协议在财务上抑制了离职澳博app与前澳博app事务所的竞争. 在那里, 澳博app事务所的合伙协议规定在五年内偿还合伙人的资本账户, 除非合伙人离开后在哥伦比亚特区从事澳博app工作, 还款被推迟五年,或者直到离职的合伙人达到65岁或停止在哥伦比亚特区执业. 委员会的结论是,该协定违反了规则5.6(a)因为“对离职澳博app施加的经济处罚除了限制业务和使公司免受潜在竞争之外没有其他目的."

我们注意到, 然而, 离开公司的经济成本的简单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规则5.违反了第6(a)条. 构成违反, 协议必须有效地“限制澳博app在关系终止后的执业权利”.当这种限制不明确时, 该协议的效力必须是对竞争造成这样的限制或对实践的其他限制. 出于这个原因, 可能有必要审查周围的情况,以确定是否违反了规则5.(a)发生对澳博app执业的限制没有明示的情况.4

该规则还包含一个例外,即“关于退休福利的协议”.“法院对这一规定给予了很大的关注, 伦理委员会, 评论员们已经处理过这个例外, 谁的范围经常被争论. 看,e.g., Borteck诉Riker,但泽,舍勒,海兰 & Perretti LLP), 844 A. 2d 521 (N.J. 2004)(其中, at 530-31, 新泽西州最高法院要求其专业责任规则委员会审查规则5.6(a)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rule should define ’退休’ and, 如果是这样的话, 提出定义或相关标准”); 纽曼,上,715 A. 2d第136页(其中D.C. 上诉法院讨论, 但觉得没必要做决定, 异常范围的问题). 对这一问题作出裁决的法院普遍认为,这种例外只适用于职业生涯结束时的退休. E.g.,科恩诉. 主啊,天啊,主啊,东经550度,北纬410度.Y. 1989); 看到 Borteck, 844 A. 2d 527. 哈扎德教授和霍兹教授一致认为,如果“退休”仅仅意味着“合伙或雇佣”关系的终止, 那么例外就会吞噬规则. 它将从规则的禁止中排除关于终止每一关系的每一协议. 2危险与危险; 《澳博app法 § 47.47-5到47-6. (3 d艾德. 2001). 虽然在 纽曼v. Akman, 715 A. 2d在126处,D.C. 上诉法院不必对这个问题作出裁决, 通过广泛描述为什么有争议的协议在职业生涯结束时退休的意义上构成“退休协议”, 通过积极地引用 灰色v. 马丁 , 663 P. 2d 1285, 1290(俄勒冈App. 1983), 看到纽曼, 715 A. 2d at 134, 法院表示,如果被要求,它将与我们所引用的其他权威机构一样看待这个问题. 因此,我们的结论是,这里所讨论的条款, 如果合伙人离开合并后的澳博app事务所,不论其年龄如何, 不属于规则5的“退休”例外情况.6(a).

讨论

我们首先注意到,可能有人认为,根据规则的含义,组建应收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不是一种“合伙”协议. 然而,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合并前澳博app事务所的合伙人创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得欠合并前澳博app事务所的资金,并将其分配给这些合伙人,以支付其先前完成的法律工作.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创建应收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是一种“合伙关系” . . . 在规则的含义内的“协议”. 否则,公司可以避免规则5的禁止.通过创建一个单独的机构来处理部分(而不是全部)律所的法律业务. 近年来,澳博app事务所的合并变得更加频繁. 正在考虑与另一家公司合并的律所中的个别澳博app可能会担心,合并后的律所是否会像合并前的律所那样让他们为客户提供令人满意的业务服务. 类似的, 谈判公司中哪些合伙人可能留在合并后的公司的问题可能是合并谈判的一个特点. 在这些情况下,规则5的局限性.6可能特别重要. 如果允许一个或两个合并公司的合伙人通过组建单独的组织来实现其某些目的,从而逃避该规则的审查,这将不符合该规则的措辞或目的.

我们现在依次检查在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下的两种付款方式. 作为初步的一点,我们注意到,我们不认为可以为根据规则5进行分析的目的而争论.合并后的律所在某种程度上是合并前律所的延续. 有限责任公司仅由原有澳博app事务所的合伙人组成(而不是其他参与合并的人),并且只适用于他们, 有限责任公司的运作独立于合并后澳博app事务所的薪酬.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每个合伙人在合并前公司的所有权份额的固定百分比,会员份额金额支付给前澳博app事务所合伙人. 这些会员权益到期.e., 不要“背心”,,如果澳博app在两年期限届满前离开合并后的事务所, 除非在此期间因死亡而离开, 残疾, 疾病, 或者从澳博app行业退休,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关澳博app在两年内离职,继续领取付款的权利仍然存在. 正如我们所见, 询问者在两年内离开了, 在他的兴趣变得固定之前, 因为他觉得他不能自由地从事他的业务,不能为那些从他的经验和发展的专业知识中获益最多的客户服务, 合并后公司的新方向.

实际上, 实行两年的归属期是合并前澳博app事务所的合伙人采取的行动,利用属于他们的资产诱使自己在合并后至少两年内不离开被合并的澳博app事务所. 合并前公司获得这笔款项的权利在合并前就已确定. 随着合并前澳博app事务所的终止, 其合作伙伴在最终支付这些款项时,有无条件获得这些款项的权利. 创建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规定,这些款项将根据一个公式进行分配,该公式使用合并前公司中每位澳博app的利润份额百分比, 一个完全基于过去事件的固定公式. 但该协议更进一步,增加了一个条件,即每位澳博app是否有权继续获得这些付款,取决于该澳博app是否在合并后的公司待满两年. 事实上,对于可能退休的合伙人来说,两年的归属要求是有例外的, 死, 或者在两年结束前失去工作能力,这突显出那些有能力离开律所到其他地方执业的合伙人,是那些受到归属期固有的财务抑制影响的人.5

出于这个原因, 而这里的协议并没有明确表示,如果澳博app在两年的归属期结束前离开合并后的事务所与其他澳博app一起执业,它将切断支付, 这就是它的明显影响——这就是在询问者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情. 两年的归属要求只适用于那些因为打算在其他地方执业而离职的澳博app.6 它相应地惩罚(通过停止以前的收入流)那些继续执业但不与合并后的公司这样做的人. 当然,也有可能合伙人离开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但不会与合并后的事务所竞争(比如搬到另一个城市——尽管在专业执业领域,即使这样的搬家也可能无法避免与澳博app以前的事务所竞争)。, 我们认为,对于那些在职业生涯中已经成为公司合伙人的澳博app来说,这种情况相对罕见. 这种单纯的可能性并不能改变该条款的主要实际影响, 即惩罚那些寻求在合并后的澳博app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地方执业的合伙人,剥夺他们之前应得的一部分费用. 询问者离开合并后的澳博app事务所去从事该澳博app事务所不感兴趣的业务,这一事实也不会影响我们的观点. 询问者希望继续代表与合并后的澳博app事务所的客户意见普遍相反的客户. 规则5的目的.第6条是禁止澳博app之间的协议,这些协议可能会限制澳博app在更好的执业环境中寻求代表其客户利益的能力. 如果一名澳博app离开一家对其特定客户怀有敌意的律所,就会受到惩罚,这一协议同样有悖于规则5的宗旨.试图阻止一名澳博app与他以前的澳博app事务所争夺相同类型的客户.7

发起人的股份是一个不同的、更困难的问题. 继续获得发起人份额的权利永远不会固定下来, 或背心, 以及因任何原因离开合并后公司的合伙人, 包括死亡, 疾病, 退休, 转移到另一家公司(无论是否与合并后的公司竞争), 或者离开这个行业去追求另一项事业, 失去继续接收发起人股份的权利. 事实上, 询问者通知我们,在有权享有发起人股份的合伙人死亡的情况下, 那部分的支付确实终止了. 经向已故合伙人的遗产查询, 合并后的澳博app事务所表示,对发起人股份的这种待遇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根据合并前澳博app事务所的补偿安排, 合伙人因其“发起”的事项而得到承认.e., 负责给公司带来的收入。, 这种安排在合并后的澳博app事务所已不再可能, 发起人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待遇是为了模仿合并前澳博app事务所从这些收入来源获得的补偿.

虽然我们并不认为这个问题完全没有疑问, 我们的结论是,对非“既得”发起人股份的处理也违反了规则5.6. 关于这些份额, 应收款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规定了合并前澳博app事务所以前赚取的资产的分配, 是哪个结束了它的业务, 因此,只要合并前公司的前合伙人继续在指定的新合并后公司执业,他们就能继续获得报酬. 如果合并前的公司完全结束了自己的事务, 据推测,合伙人将把未来收入的权利分配给各自, 无条件地. 但相反,合并前公司的合伙人将该资产的未来分配限定在与一家新的、不同的公司继续合作的基础上. 此外, 而发起人的股份不再支付给因任何原因离开被合并公司的合伙人, 包括疾病, 死亡, 和退休, 如果这一事实是由一家正在经营并继续经营自己业务的澳博app事务所应用的,那么它将具有更大的效力. 与一家正在进行业务的公司合作, 停止对离开的伴侣进行补偿是有基本道理的. 但在这样一家公司的背景下,它已经结束了自己的事务,尽管如此,它仍试图对以前赚来的资产的分配行使一些未来的控制权, 如果不能认识到死亡和残疾不是自愿离开,而是退休,那就是无视现实, 虽然它可能会被推迟, 最终也很大程度上是非自愿的. 因此,发起人股份的非行权特征的明显效果是阻止合伙人 自愿 只要付款继续,就离开合并后的公司, 自愿离开的主要途径是, 就像询问者的案子一样, 去另一家律所执业. 我们不明白为什么以前完全赚到的资产的未来支付将以合伙人留在合并后的公司为条件,除非这个条件的目的是激励接受者留在公司,如果他们离开公司,就剥夺他们以前赚到的资产. 我们相信规则5.6(a)不允许因合伙人正在清盘而使公司的合伙人清盘, 作为合并的一部分, 加入新公司, 利用前公司的资产给自己制造离开新公司的经济诱因.

正如刚才所建议的,我们的意思并不是说,当一家公司有一个正在进行的业务,只是停止补偿离开它的澳博app时,同样的考虑也适用. 当期薪酬计算方法考虑合伙人前几年贡献的公司, 甚至将收入流确定为合伙人在前几年的工作所得,并将其薪酬增加一部分, 不会因为合伙人离开律所而违反规则吗, 不管是什么原因, 公司停止补偿该合伙人,因此不再继续补偿他或她之前为公司工作的持续利益. 公司现在和将来都能从合伙人的贡献中获益, 作为补偿过程的一部分,将其量化是常见的,并且不违反规则(至少不违反规则), 例如,一些不平等的待遇不成比例地落在那些离开公司与公司竞争的合伙人身上。). 任何合伙人离开拥有这种薪酬制度的律所,就意味着他或她将失去该律所未来的薪酬, 即使离开的合伙人对公司的持续成功做出了显著的贡献,并且可以通过留在公司继续参与成功. 因此, 我们并没有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家正在运营的律所在澳博app离开律所时切断了部分薪酬, 不管澳博app离开后打算做什么, 必然违反规则5.6(a)仅仅因为一些离职的澳博app此后将与事务所竞争, 我们不知道有任何案例或权威机构得出这样的结论.8

但在我们面前的这件事上, 合并前的澳博app事务所将其事务清盘并将其资产分配给合伙人, 然而,这些前合伙人试图在资产分配后保留对这些资产的部分控制权, 并因此寻求继续- -在未来数年- -以前合伙人今后有权获得他们继续为合并后的公司工作的报酬为条件. 正是合并前澳博app事务所的合伙人在合伙人离开合并前澳博app事务所一段时间后继续影响其未来行为的这种企图,使我们得出结论,对这笔付款的处理也违反了规则.

通过:2004年10月
出版日期:2004年12月

 


1. “背心”这个词, 虽然在法律上可能不完全准确, 在有限责任公司文件中使用, 为了方便,我们在这里用它.
2. 意见65解释了前DR 2-108(A).
3. 手头的案件就是一个例子,说明了澳博app换事务所可能给客户带来的好处. 询问者换了公司,因为合并后的公司的业务对他所代表的客户变得不那么友好了, 他还寻求在另一家律所执业,在那里他的客户的目标与律所其他客户的目标不冲突.
4. 见意见No. 221,涉及一名澳博app,他离开了一家公司,带走了或有收费客户. 澳博app与该澳博app事务所之间的雇佣协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澳博app离开该澳博app事务所,并从该客户那里收到一笔或有费用, 这笔费用的一部分将被分配并返还给前公司, 根据澳博app在事务所处理案件的时间长短,按百分比公式进行分配. 委员会的结论是,如果百分比公式“代表了基于公司历史经验的一般公平的费用分配,则没有违反规则5。.6(a). 另一方面, 如果公司的份额过高, 这将产生限制离职澳博app在违反规则5终止关系后继续执业的权利的效果.6(a).委员会还指出,它“无法做出事实调查”,因此“既不能批准也不能反对该公司使用的具体百分比”."
5. 即使我们的结论是“退休”意味着法律职业生涯的结束, 协议的这一部分不是规则5所指的“关于退休福利的协议”.6(a). 它的主要目的不是提供退休福利, 但要为继续享有过去获得的费用分配的权利创造一个归属期. This vesting period is imposed on partners who do not retire; the fact that it is waived for those who do retire does not alter its impact on those who do not. 此外, 法院在纽曼案中所依赖的因素都没有显示出这种观点下真正的退休协议. 这里分配的资金是已经完成的工作的利润, not work to be done; there is no requirement that entitlement to those distributions is limited to partners of conventional 退休, 而且,福利的支付不会“分摊到退休伴侣的整个剩余生命中”.——纽曼,公元715年. 2d, 136 - 38.
6. 据推测,进入另一个领域的合伙人已经“从法律实践中退休”,因此即使他或她在两年期满前离开公司,也有权继续获得管理层的股份.
7. 我们也不认为,一名澳博app只需要在合并后的公司呆两年就可以离开,并保证继续获得管理层的股份,这一事实有什么不同. 如果客户的澳博app可以更换公司,情况就会改善,不应该要求客户在他们首选的澳博app完成两年的归属期时等待. 在设定两年期限时,应收款有限责任公司文件的起草者可能试图从纽曼案的脚注13中获得一些安慰, 715 A.2d at 136. 那个脚注说明了, 然而, 法院核准的退休计划中有一项规定,规定退休澳博app在退休两年后可以恢复执业,并仍可从原澳博app事务所领取退休津贴. 法院将该条款描述为具有“有限的反竞争效果”。. 但根据第5条的退休例外规定.澳博app退休是指允许对澳博app的执业权利进行完全限制的时候. 因此, 作为继续领取退休福利的条件,澳博app事务所可以要求比两年长得多的限制执业期, 只有与这种可能性相比,两年的限制才是“有限的”.在澳博app职业生涯的中期,两年的执业限制并不“有限”."
8. 比较注释b. 至《澳博app法重述》(2000年)第13(b)条, 哪一条讨论了在澳博app离开律所时有效的拒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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